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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09

      修正案十一》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现有罪名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那么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即成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其中,“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款【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七十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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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某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詹勇律师、李辰君律师经过不懈努力为其辩护。

      H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万湛律师黄忠明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处理。

      L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广东华商弘道刑辩团队刘越、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L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广东华商弘道刑辩团队刘越、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上海市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嫌疑人G某,与其交换案件的辩护思路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上海市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嫌疑人G某,与其交换案件的辩护思路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检察院与主办人就犯罪嫌疑人G某涉嫌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的相关事宜交换辩护意见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检察院与主办人就犯罪嫌疑人G某涉嫌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的相关事宜交换辩护意见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上海市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嫌疑人G某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上海市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嫌疑人G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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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十一》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现有罪名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那么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即成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其中,“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款【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七十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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